为描述类型而提出的各种因素不需要全部重现。
第二矩阵相关的规则是次级规则,是对第一矩阵的否定。[47]鉴于请求权的这些特点,法律对这种个别性的调整要求严格,甚至要求请求权的行使达到精确的程度。
因此,萨姆纳将第二组规则解释得相当复杂。可以从中获得的理解是:命令必须是用某种方式给定期限的,带有期限地履行。[39]这一根本的矛盾作为一种动力推动着人的意识走向分裂,从反面进行另外的尝试。[6] 参见沈宗灵:《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第69页。[3] See Wesley Newcomb Hohfeld,Some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Yale Law Journal,Vol.23, No.1(1913), pp.16-59。
[41] 参见注[16],第24页。[49] 参见注[15],第152页。[91] 尽管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委会的决定及其理由,但是可以想见,类似于政法委的决定、政府的决议、避免当事人上访等考虑,要么会根据规定不公开,要么会被裁剪、转化为其他的法言法语而体现在判决书中,进而最终可能在审委会真实讨论记录与公开在裁判文书的记录之间维持隐匿对话。
[108]总之,审委会与合议庭之间的隐匿对话机制在短期内不会被根本改变。合议庭在判决书中加入这一民法原理,既体现了合议庭对判决书撰写的重视,也表明了合议庭对审委会好好写判决书的回应。[4]由于中国的判决书比较简约,不像美国式伟大的判决那样论证详细,也不会包含奇思妙想的协同意见、不拘一格的反对意见,[5]判决书中心主义的研究进路很容易带来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中国法官在判决中说理不足,甚至不讲理。在某自诉案件中,虽然法院认定自诉人有诉权,但是审委会经讨论认为,起诉不利于化解纠纷,所以决定由合议庭继续做调解工作(S-K审委会:2011-25-5)。
如在讨论某起因拆迁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审委会既考虑到了司法政策,也讨论了市政府的意见,还考虑了判决后执行中的问题,甚至对当事人上访做了预案。在多轮的沟通协调中,法院的公开文书(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中从未出现过政治因素的表述,但是我们很清楚地知道,这是审委会讨论的核心关切。
[12]复杂的政治、社会考量溢出判决书之外,这些因素主要体现在审委会讨论之中。在诉讼当中,有能力的一方更有可能去影响判决,如商事案件中的企业一方当事人比起公民个人来说,更有能力通过法律之外的方式来影响法官,进而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②合议庭有不同意见,审委会采纳多数意见,有135件。随着司法专业化的发展,尤其是裁判文书公开水平的提高,判决书的说理需要经受更多的法律检视,由此导致了判决说理越来越趋向于法律形式主义化,难以回应多元化的群众诉求,也趋向于更大的司法自主性,这也是当代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重要趋势。
[45]也有学者通过解构、重构美国的政治问题理论,使得政治问题落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中,以此试图为中国问题提供一个参照系。⑤审委会决定暂不定,有91件。[104]以S省K市中院为例,在审委会有分歧的案件中,绝大部分的最终决定都与会议主持者的观点一致。[56] K市某著名国有企业A公司因经营不善,与某私营企业达成兼并协议,签订了《承债兼并合同》,由该私营企业兼并该国有企业,整合其资产、承担其债务,但是在企业改制、兼并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资产估值、原职工安置等问题的处理并不妥当,导致原企业职工上访,进而由一件合同纠纷案件转变成具有时代特色的政治敏感案件。
[88]尽管现实中的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从未平息,但是在表达上美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从来都是完美无缺的。表3略 K中院审委会决定类型分布(2011-2015) 在七种情形中,有些类型可以合并同类项,由此我们也可以发现审委会功能的变化趋势。
两年后,该案再上审委会,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承债兼并合同》无效,少数认为有效。在职务犯罪中,法院更多会向纪委请示(S-K审委会:2013-18-2)。
第五部分指出,判决书是裁判说理的外在表达,而审委会的讨论则构成了裁判的内在表达,这种内外之分在短期不会根本改变。审委会在少数时候会明确提出社会效果问题,如在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讨论中,审委会多次提到案件社会影响大,并指出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S-K审委会:2012-18-2),强调调解、被害人方谅解,都可以认为是社会效果考量的体现[32](S-K审委会:2014-1-1/2013-21-3)。再如,在某诈骗案件中,审委会对合议庭的法律适用错误予以纠正(S-K审委会:2011-25-3)。[78]在敏感案件中,法官进行调解的依据就是审委会的决定,这既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官调解的底线。另外两个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权益,归结到法律层面上就是要看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果认定合同有效,兼并就继续进行。回到中国司法过程的语境中,由于中国法院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回答政治问题,所以就不能仅仅依靠合议庭的法律推理,审委会需要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回答司法过程中所遇到的政治问题。
同时,本文也会吸收其他研究中的二手材料和数据,使得研究结论尽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裁判的正当化角度看,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裁判文书自身应当具备的内容,而这也正是我国司法改革所致力追求的一个目标。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例,由于它分享了司法主权、解决政治议题,因此也内在地改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象,使得它逐渐从一个依赖技艺理性的专业化机关变成了依赖政治决断的民意机关。(二)加强疑难案件中的判决书说理 在复杂的、疑难的、由审委会决议的案件中,如果审委会的决定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距比较大,就会对合议庭撰写判决书提出很高的要求。
二、合议庭给审委会提出什么问题? 本文的实证数据来自于S省K市中级人民法院。[30]因此,正如影视作品反映的那样,在一起错案之后,政治官员的县长会受到牵连,而一线办案的法官却依旧能够升迁到法院副院长。
[62]法院之所以要在判决书中宣示这一立场,实际上是为了体现法院既不偏袒公司,也不偏袒个人,防止出租车公司或司机杨某在情感上的抵抗。对于市政府所关注的三个问题,审委会认为,基于不告不理原则,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法院在该案中的任务。也正是这种似乎上不了台面的妥协,成为了奠定或增强政治决定的正当性的一种方式。在讨论中,审委会重点考虑了原判决改判或维持的各自风险:该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如果改判就会导致很多的类似车主起诉,使不少出租车公司难以为继,影响地方经济发展。
[58]审委会认为,该案表面上是相关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但实质上则涉及到是否违背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安置的问题(S-K审委会:2011-2)。[79]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后,云南高院也于2011年7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二审改判原因,字里行间流露出法律之外更多的考虑。
合议庭的意见影响审委会的讨论,审委会的决定又决定着合议庭的判决,进而形成合议庭-审委会-合议庭的循环和螺旋式上升,使得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天然隔绝被打破,为解决难办案件提供了制度性的途径。[7]如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提出要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工作,提升释法说理的水平和裁判文书的质量,并专门对针对某些案件提出要求,以便提高裁判可接受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1年至2015年间,K中院审委会分别召开了45、32、24、24、22次会议,分别讨论了213件、153件、125件、159件、120件案子,共770件案件。在原则与妥协的互动中,宪法条文是原则的宣示,而宪政实践中的妥协则构成了国家治理秘密的隐身之所。
[103]但是在现实的运作中,审委会经常面临着行政化的侵蚀,如在审委会会议中,主持人(一般是院长)的发言定调对讨论的走向影响很大,而且最终的投票顺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票的结果。政治注重的是结果,法律注重的是以合乎程序的要求来追求这种结果。[71]从现实来看,中国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法民关系不同,如果中国的法院判决写成一份份长篇鸿制的精致法律大厦,反而可能无法回应中国人民的某些现实需求。[44]当然,即便如此,也不可能完全将政治、社会敏感案件与司法程序隔绝。
法律规定不可能完备、形成逻辑闭环,难免遇到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晰的情形,审委会通过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和决定,为合议庭援引法条提供依据。现实总是比理论丰富,政法话语与法治话语的纠缠与交织,才是理解中国司法过程的合适框架。
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完整揭示中国法院的判决逻辑,真实地呈现中国司法判决的逻辑。[41]麦克洛斯基认为,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权之所以能够判定、决断政治问题,乃是由于它部分程度地分享了主权权力,而这一分权的正当性根源于美国人民心灵中的两种诉求。
K市某出租车公司提供了出租车牌照和最早的一批车辆,招募出租车司机。一般出现这样的特殊要求时,相应判决书中都会有一些出彩的地方。